20多岁小伙看上大妈,说好的100结果只给50,大妈:我要让你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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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改编,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我们是自愿的,根本没有强奸她!”
小伙和大妈发生关系被告强奸,自认为小伙难逃法网,可没想到大妈自己竟然被抓了起来。
这是怎么一回事儿?
【案件摘要】
小王是个刚毕业没多久的大学生,因为远在他乡,为了工作他不得不在外租个房子居住。
可他盯着手机上的租房软件看了好久,都没有找到心仪的房源。因为软件上的要么太贵,要么太远。
无奈小王只能走上街头,看看有没有合适的招租广告,可几天下来,他依旧没有看到合适的房源。
就在他准备放弃的时候,招租公示栏最不起眼的一角的一则广告,吸引了他的目光。
他照着上面的电话就打了过去:“喂,您好,请问租房吗?”
“租房,当然租房,有时间可以来看看。”
接听电话的是一位五十岁出头的李大妈,当得知有人要租房,李大妈当即就应了下来,并表示下午就能来看房。
殊不知,就是这一通电话直接改变了两人的人生。
其实李大妈开始并没有出租房屋的想法,在一次出门买菜的时候,听闻附近好多人都把自己闲置的空房租了出去,因此还能挣到一笔不小的收入。
听到这消息李大妈着实心动,因为自己早年丧偶,孩子又定居在外地,家里的一套房子就闲置了下来。
正好自己也没啥事,于是第二天就找人把房间打扫了出来,挂上了招租广告。
而小王正是第一个打电话要求看房的租户。
下午两人按照约定好的时间来到房间,李大妈热情地介绍自己房间中的设施,为小王一一介绍自家房屋的优势。
可小王的心却不在房子上,他的目光早就被这个李大妈吸引了过去。
因为这位李大妈风韵犹存,身材纤细,从面相上来看并不像已经年过半百的人。
而年轻人血气方刚,看着李大妈,难免内心有些燥热。
十几分钟过去,小王抑制着内心的燥热终于是跟着李大姐看完了房。
见小王面色红润,神情激动,李大妈没想到自己的房子竟这么受欢迎,当即表示愿意租下的话租金可以再谈。
谁知这时小王张嘴说道:“阿姨,我这有100块现金,我把钱给你,你能不能陪我睡一觉?”
长年的寂寞早就让李大妈忘记了‘爱’的感觉,如今小年轻提出这样的无理要求本应生气愤怒的她竟然有些犹豫。
见李大妈默不作声,小王觉得有戏便再次请求,几番下来李大妈竟然点头同意了。
于是一切都发生得非常顺利。
可完事后却让李大妈十分恼火:“你小子竟然敢耍我,不是说好100块吗,怎么变成50块了!”
对此小王并不理会,穿好自己的衣服表示就只有50块,然后头也不回的离开了这里。
李大妈越想越气,穿好自己的衣服便追了出去,拉着小王大喊道:“来人啊,救命啊,这个小伙刚刚强奸我啦!”
此时两人正在大街上,李大妈的叫喊声,引来了周围人驻足观看,不明真相的人大骂小王是个混蛋,这么大年纪的人也敢下手。
小王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整的不知所措,连忙捂着脸解释道:“这都是误会,我怎么可能强奸她,都是这个阿姨胡说八道的。”
说罢用力甩开了李大妈的手,朝着远方跑去。
这时被甩开的李大妈指着小王跑开的方向大喊道:“我一定要让你坐牢!”
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哭着对警察说自己被一个小伙子强奸了。
警察接到电话后十分重视,迅速来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带着李大妈做相应的鉴定,最终证实确实发生过性关系。
然后通过街道上的监控和走访,发现了小王的行踪并将其逮捕归案。
被抓后的小王大喊冤枉,直言自己是花钱和李大妈发生关系的,李大妈是自愿的,根本就不是强奸,随后就把事情的经过讲了一遍。
听完小王的阐述,警方又找到李大妈问话,这次李大妈在面对警察的询问显得有些不自信了。
而警方也迅速发现了问题,在不断的质问下,李大妈也说出了事情的真相。
最终李大妈因为诬告陷害罪被判处6个月的刑期。
【以案释法】
壹
李大妈为什么会被判刑,诬告陷害罪如何定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这个罪的关键点就在于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本案中,李大妈报警称小王强奸,并坚持要让小王坐牢受到刑事追究,这一点符合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同时本案中,存在李大妈捏造事实的行为,意图陷害小王也符合其他构成要件,
并且李大妈的行为还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要说一下,诬告陷害罪必须要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
而且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案中,李大妈当众拉着小王捏造事实指责其强奸,这让小王的名誉和人身权利受到极大的影响,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因此,尽管小王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李大妈的行为依旧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贰
强奸罪的定义,以及小王和李大妈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强奸罪根据法律规定,是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
结合本案,小王和李大妈发生跟关系,并没有使用暴力等其他手段,双方是约定以100元一次的价格自愿发生的关系。
没有违背妇女意愿,不符合强奸罪的认定。
同时存在金钱交易,两人发生关系更符合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卖淫嫖娼的认定上,首先双方主观上要有达成卖淫嫖娼的一致。其次,要有金钱上的交易。
本案中,虽然并没有直接表明是卖淫嫖娼,但是存在金钱交易,小王以100元一次的价格与李大妈达成一致并发生关系。符合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同时卖淫嫖娼不属于犯罪,只能算作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小王虽然是被诬陷强奸,但是嫖娼的违法行为不能逃脱,需要依法接受处罚。
【结语】
本案中,小王和李大妈有各自的冲动,而这冲动正是导致他们深陷麻烦之中的原因。
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把握自己的底线。不能让欲望毁掉自己,也不能随意诬陷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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