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发生了一件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一名妇女和一位朋友去一家火锅店吃饭

“十倍赔偿,和解!”江苏苏州,发生了一件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一名妇女和一位朋友去一家火锅店吃饭,要了一份锅底和一堆小菜。可谁也没想到,就在众人吃得津津有味的时候,锅里突然冒出一块被人吃过的西瓜。女人顿时大怒,这么说来,这火锅的底料,岂不是被人给吃过了剩下的?女人立即录了视频,拍照,然后去找老板。

老板知道这件事后,马上去看了监控,并向服务生打听了一下。那名送火锅的工作人员,因为是第一次来,所以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于是,他将桌上的残羹剩饭,当成了新的汤底,端到了妇人等人的面前。

女人很愤怒,也很厌恶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他拒绝了老板的道歉和解释,并且将这件事上报给了市监局。

之后,店主带着她去了一趟医院,好在她的情况并没有太大的问题。接下来,两人开始商议这件事情。女人说,这件事要根据法律来解决。但是,店主却迟疑了!

老实说,在一家饭店吃饭,却发现自己的火锅底料是别人用过的,任谁都会感到厌恶和愤怒。所以女人向老板要钱作为赔偿也是情有可原的。

那么,在法律上,该由谁来负责呢?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有明文规定,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不合格的食品,包括很多种,总之,对食客的健康造成威胁的,都是不合格的。

具体来说,这名妇女不仅吃了一块火锅的残渣,而且还发现了一种不属于食物安全范围的食物。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十倍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消费者在遭受其它重大损失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在本案中,由于饭店所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该饭店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赔十。

现在,因为该女士当时的消费是二百二十八元,所以店主该免费,(1)赔偿了该女士二千二百八十元。而且,当时的女职员已经不在这家火锅店工作了。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确规定,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以上处罚情况的先决条件是商家故意为之。但现在的问题是,有证据表明,这是新员工的失误,所以,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市局不会对火锅店进行任何处罚。

有网友说,火锅店的老板在没有训练新员工的情况下,就将他们送到了工作岗位上,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所以,老板是有过错存在的,这都是应该的。你觉得呢?

那么,你们觉得对老板做出退一赔十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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