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陈兴良解读《第二十条》对打就是互殴吗?

  电影《第二十条》已经连续3天夺得票房日冠了,在这其中,先前观众的口碑功不可没:好片值得被更多人看到。

  该影片最后雷佳音“封神”的陈词,每一句都振聋发聩,述说着普通人对于法律和公平正义的期待。

  “法律, 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今天,北京大学官方放出了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刑法学教授车浩的讲解,从法学视角读懂《第二十条》。

  1、只要双方对打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互殴吗?

  陈兴良教授:防卫与互殴虽然具有相似的外观,但两者存在根本的区分,这就是事先是否具有殴斗的合意。只有事先双方经过约定,具有互相殴斗的合意,此后的相互打斗行为才能认定为互殴,双方都不具有防卫的性质。

  而若是一方首先对另一方进行侵害,只要是为了制止他人侵害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而非互殴。

  2、行为人对侵害人挥刀相向,是否还能算作正当防卫?

  车浩教授:在涉及防卫的场合,对防卫人的评价,必须返回到事发当时。因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人不仅不可能具备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而且连那种平时处在正常社会秩序中的一般人的理智、冷静和判断力也难以满足。

  司法者在个案中想象一般人面对侵害的反应时,要假定处在案发现场,以当时“一般人”的理智和判断力评价防卫人。即使事后查明防卫动作超越了必要限度,也不能完全以这种事后立场来评价防卫人。

  3、侵害人逃跑,不法侵害就算结束了吗?

  侵害是否结束要看侵害人是否已丧失侵害能力,明确放弃侵害意图,不能简单以逃跑与否作为判断标准。

  车浩教授:以2018年“昆山案”为例,侵害人刘某被砍后转身朝汽车方向逃跑,并不意味着不法侵害的结束。

  一方面,从处在案发现场的一般人的事中视角来看,无法排除刘某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再度反扑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逃跑的刘某没有完全失去反抗和攻击能力。

  因此,于某追砍的两刀,面对的是一个一般人在当时都难以确定是否已丧失侵害能力的侵害发起人,对此,应当认定不法侵害没有结束,而是“正在进行”。

  4、如何理解《刑法》第二十条中的“正在进行”?

  车浩教授:作为防卫人,只有让对方丧失侵害能力或者明确表达放弃侵害的意图,才能做到自保,才能避免自己陷入难以预料的加重侵害和反复侵害之中。在此之前,他都应当被允许因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持续防卫。

阅读剩余
THE END